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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标显著性:影响商标维权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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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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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将与商品/服务相关联字样注册为商标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显著性较弱,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供稿:徐欢欢、裴一歌

编辑:徐欢欢、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1)川知民终2152号




案情简介


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 “青花椒”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因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万翠堂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构成侵权,而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青花椒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虽然具有一定显著性,但是其与菜品调料之间的联系过于紧密,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通常,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其次,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使用的涉案侵权标识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并且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同时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的意图。五阿婆火锅店使用“青花椒”字样是为了清晰地向公众表达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因此,五阿婆火锅店使用“青花椒”字样是对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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